首页 > 杭州债务纠纷律师 > 我想了解一下,征地补偿不到位能否供地

我想了解一下,征地补偿不到位能否供地

admin 杭州债务纠纷律师 2024年03月17日
征地补偿不到位被征收人可以拒绝办理征地,直到允诺补偿后再签订征地协议;还可以经当事人申请交由土地征收部门裁决;裁决后被征收人仍不满意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
拿不到征地补偿的人员为除土地的使用权人及承包人之外的所有人员,对权利人作出的补偿数额应当根据面积以及其上的附着物等因素综合决定。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

1、一般情况下,征地补偿款发放不到,可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协调。
2、如果协调不成功的,可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进行裁决。
3、如果是非正常征地的,可以收集相关证据资料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友情链接: 杭州家事律师 厦门律师 杭州财产分割律师 海曙律师 赣州律师 杭州合同律师顾问 杭州专业法律咨询 银川律师 大同律师 哈尔滨律师 贵阳律师 征地补偿律师 杭州民事纠纷请律师 杭州律师多少钱 哈尔滨律师 伊春律师 黑河律师 安庆律师 德州律师 榆林律师 龙湾律师 象山律师 嘉兴律师 金溪律师 龙泉律师 诸城市律师 惠东县律师 隆回县律师 重庆江北区律师 扬州律师